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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章程

中国科协创新融合学会联合体组织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新融合深度发展是为国家战略。创新融合战略在国防科技和装备领域全面落地并扎实推进,事关军队战斗力生成,事关国民经济建设,涉及国防科技每个领域,任何一个学会都无法为这项战略的实现提供全方位服务,唯有跨越行业边界、集中人才和科技资源

的联合,才可以从全局出发打破利益保护,实现思想汇聚和力量融合。基于此,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倡议,中国兵工学会牵头6家国防科技领域的全国一级学会共同作为发起单位,设立“中国科协创新融合学会联合体”(以下称简称联合体),并根据需要进一步吸引更多学会加第二条联合体由创新融合领域各学会按照“公平公开、团结协作、资源共享、共赢发展”为基本原则发起成立,与创新融合相关的学会可自愿申请加入联合体。联合体在不干涉各学会自身工作的前提下,更好地适应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总体要求,探索科技社团的管理创新模式,促进资源互补和共同进步,推动科学普及、学术交流、咨询培训、合作开发、人才培养,加强创新融合的研究、发展、传播,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作贡献。

第三条联合体的原则是“合作、公平、互利、共赢。

第四条联合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科技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联合体接受中国科学与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联合体的核心任务是团结国防科技工作者,促进我国创新融合的繁荣和发展;建立和完善学术和人才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加速青年人才培养;增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以促进政府职能向学会转移,促进成员学会的协同发展,增强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国内外合作交流,提升我国创新融合社团的整体竞争力,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全民科学素质提高,及广大从事创新融合的科技工作者服务。

1.组织规划联合体的创新发展战略,发挥联合体各成员学会的优势,组织实施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人才培养项目,推动联合体发展。

2.通过在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学术交流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学术会议交流平台,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促进学科交叉和科技合作;

3.联合体成员学会共享专家资源,组织开展联合体创新人才培训工程,建立人才培训、人才互访、人才合作渠道,建成创新融合智库,推动创新融合发展人才联盟和创新融合促进中心的建设;

4.鼓励联合体成员学会联合开展军地科技转化和推广活动,促进产学研用,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我国创新融合战略落地的科学性和实操性研究;

5.建立并完善联合体科学普及的长效机制,联合组织实施提升民众科学素养的科普行动;

6.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为政府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重大项目的实施、评估等献计献策,发挥联合体作用;

7.经联合体主席团研究决定开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联合体管理组织由主席团、秘书处组成;咨询机构为联合体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联合体主席团为最高决策领导机构,每个成员学会推举1名合适人选进入主席团,原则上为学会理事长。主席团设主席、副主席1-2人、成员和执行秘书长,主席、副主席由6家发起学会共同推荐,由院士担任(任期暂定5年);执行秘书长由6家发起学会推荐,并由6家学会年度轮值。(同时设立卸任秘书长和侯任秘书长,后加入学会增加秘书长需由6家发起学会全部通过。)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执行秘书长主持,须有2/3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需要时,也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九条主席团的职责为:

1.批准联合体章程的修订案;

2.指导联合体开展工作,决定重大事务,统一协调运作;

3.审定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4.审批有关单位加入和退出联合体的申请;

5.决定联合体的变更和终止;

6.审议联合体成员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主席团下设专家委员会,吸纳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由主席团聘任。专家委员会的职权为:负责对联合体发展和学术活动提出咨询和指导。

第十一条秘书处为学会联合体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主要人员为: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卸任秘书长、侯任秘书长)5人、总干事长、干事5人、秘书12人、工作人员若干(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岗位人数)。

第十二条秘书处的职权为:

1.起草联合体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合体的各项工作,并可根据合作方案设立专项小组开展专项活动;

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4.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项目和活动;

5.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6.负责对外媒体及网络宣传;

7.受理有关单位加入联合体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提交主席团审议;

8.依据联合体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合体成员及受理联合体成员退出联合体的申请,提交主席团审议;

9.联合体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执行秘书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2.督导主席团决议落实情况;

3.接受主席团授权代表本联合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联合体成员

第十四条自愿申请加入联合体的学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

2.承认并遵守联合体章程;第十五条入会程序: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联合体入会申请表),经主席团审查资格并认定,即可成为本联合体成员学会。

第十六条退出程序:联合体成员学会决定退出联合体时,必须提前30天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联合体成员学会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半数通过后予以除名。如不履行联合体义务,主席团可劝其退会。

第十八条联合体成员学会权利:

1.参加联合体活动;

2.享有对本联合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联合体成员学会义务:

1.遵守联合体章程,执行联合体的决议;

2.积极参与联合体的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完成联合体组织规划的工作;

4.向本联合体反映需求,提供相关信息;

5.仪器、设备等资源有偿共享。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条联合体的经费来源包括:

1.政府资助经费;

2.受委托项目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联合体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合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成立独立法人机构之前,相关文件和通知由中国兵工学会代章,财务由中国兵工学会代管,建立专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联合体主席团委托联合体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执行秘书长、卸任秘书长、侯任秘书长双签制(卸任秘书长半年签字权、侯任秘书长半年签字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本联合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联合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议案,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联合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联合体主席团。


联合体章程
发布时间: 2021-11-19

中国科协创新融合学会联合体组织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新融合深度发展是为国家战略。创新融合战略在国防科技和装备领域全面落地并扎实推进,事关军队战斗力生成,事关国民经济建设,涉及国防科技每个领域,任何一个学会都无法为这项战略的实现提供全方位服务,唯有跨越行业边界、集中人才和科技资源

的联合,才可以从全局出发打破利益保护,实现思想汇聚和力量融合。基于此,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倡议,中国兵工学会牵头6家国防科技领域的全国一级学会共同作为发起单位,设立“中国科协创新融合学会联合体”(以下称简称联合体),并根据需要进一步吸引更多学会加第二条联合体由创新融合领域各学会按照“公平公开、团结协作、资源共享、共赢发展”为基本原则发起成立,与创新融合相关的学会可自愿申请加入联合体。联合体在不干涉各学会自身工作的前提下,更好地适应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总体要求,探索科技社团的管理创新模式,促进资源互补和共同进步,推动科学普及、学术交流、咨询培训、合作开发、人才培养,加强创新融合的研究、发展、传播,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作贡献。

第三条联合体的原则是“合作、公平、互利、共赢。

第四条联合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科技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联合体接受中国科学与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联合体的核心任务是团结国防科技工作者,促进我国创新融合的繁荣和发展;建立和完善学术和人才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加速青年人才培养;增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以促进政府职能向学会转移,促进成员学会的协同发展,增强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国内外合作交流,提升我国创新融合社团的整体竞争力,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全民科学素质提高,及广大从事创新融合的科技工作者服务。

1.组织规划联合体的创新发展战略,发挥联合体各成员学会的优势,组织实施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人才培养项目,推动联合体发展。

2.通过在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学术交流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学术会议交流平台,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促进学科交叉和科技合作;

3.联合体成员学会共享专家资源,组织开展联合体创新人才培训工程,建立人才培训、人才互访、人才合作渠道,建成创新融合智库,推动创新融合发展人才联盟和创新融合促进中心的建设;

4.鼓励联合体成员学会联合开展军地科技转化和推广活动,促进产学研用,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我国创新融合战略落地的科学性和实操性研究;

5.建立并完善联合体科学普及的长效机制,联合组织实施提升民众科学素养的科普行动;

6.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为政府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重大项目的实施、评估等献计献策,发挥联合体作用;

7.经联合体主席团研究决定开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联合体管理组织由主席团、秘书处组成;咨询机构为联合体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联合体主席团为最高决策领导机构,每个成员学会推举1名合适人选进入主席团,原则上为学会理事长。主席团设主席、副主席1-2人、成员和执行秘书长,主席、副主席由6家发起学会共同推荐,由院士担任(任期暂定5年);执行秘书长由6家发起学会推荐,并由6家学会年度轮值。(同时设立卸任秘书长和侯任秘书长,后加入学会增加秘书长需由6家发起学会全部通过。)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执行秘书长主持,须有2/3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需要时,也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九条主席团的职责为:

1.批准联合体章程的修订案;

2.指导联合体开展工作,决定重大事务,统一协调运作;

3.审定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4.审批有关单位加入和退出联合体的申请;

5.决定联合体的变更和终止;

6.审议联合体成员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主席团下设专家委员会,吸纳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由主席团聘任。专家委员会的职权为:负责对联合体发展和学术活动提出咨询和指导。

第十一条秘书处为学会联合体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主要人员为: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卸任秘书长、侯任秘书长)5人、总干事长、干事5人、秘书12人、工作人员若干(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岗位人数)。

第十二条秘书处的职权为:

1.起草联合体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合体的各项工作,并可根据合作方案设立专项小组开展专项活动;

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4.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项目和活动;

5.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6.负责对外媒体及网络宣传;

7.受理有关单位加入联合体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提交主席团审议;

8.依据联合体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合体成员及受理联合体成员退出联合体的申请,提交主席团审议;

9.联合体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执行秘书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2.督导主席团决议落实情况;

3.接受主席团授权代表本联合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联合体成员

第十四条自愿申请加入联合体的学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

2.承认并遵守联合体章程;第十五条入会程序: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联合体入会申请表),经主席团审查资格并认定,即可成为本联合体成员学会。

第十六条退出程序:联合体成员学会决定退出联合体时,必须提前30天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联合体成员学会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半数通过后予以除名。如不履行联合体义务,主席团可劝其退会。

第十八条联合体成员学会权利:

1.参加联合体活动;

2.享有对本联合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联合体成员学会义务:

1.遵守联合体章程,执行联合体的决议;

2.积极参与联合体的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完成联合体组织规划的工作;

4.向本联合体反映需求,提供相关信息;

5.仪器、设备等资源有偿共享。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条联合体的经费来源包括:

1.政府资助经费;

2.受委托项目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联合体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合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成立独立法人机构之前,相关文件和通知由中国兵工学会代章,财务由中国兵工学会代管,建立专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联合体主席团委托联合体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执行秘书长、卸任秘书长、侯任秘书长双签制(卸任秘书长半年签字权、侯任秘书长半年签字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本联合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联合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议案,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联合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联合体主席团。